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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程序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交易程序。
   第一部分前期服务程序
   一.咨询洽谈
   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都联交所”)或成都联交所席位会员与国有产权转让方就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洽谈,必要时,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初步方案)。
   二.接受委托
   成都联交所或成都联交所席位会员与国有产权转让方签订《合同书》,为国有产权转让方提供服务。《合同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标的;
   2)委托事项;
   3)提供的服务;
   4)转让方应提供的资料;
   5)履行的期限;
   6)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7)保密约定;
   8)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9)其他内容。
   三.前期服务
   1.成都联交所或成都联交所席位会员与国有产权转让方签订合同后,为国有产权转让方提供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与策略辅导,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社会稳定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上报批准、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转让方在履行上报批准程序时,协助转让方向批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
   ②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书面决议及公示结果;
   ③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⑤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预案;
   ⑦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⑨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⑩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须将批准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复及经批准机构审查的前述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成都联交所或联交所席位会员,进入场内交易程序。
   第二部分场内交易程序
   一.接受委托
   1.在成都联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应委托成都联交所席位会员代理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方应与联交所或席位会员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标的;
   2)委托事项;
   3)提供的服务;
   4)协议履行的期限;
   5)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6)保密约定;
   7)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8)其他内容。
   2.转让方应向联交所或席位会员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查验原件);
   2)转让标的公司章程;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须查验原件);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及公示结果;
   5)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6)经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批复;
   7)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
   10)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11)产权转让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提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2)《合同书》;
   13)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应在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转让方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上述文件一式两份,按成都联交所的要求签字盖章,装订成册。
   转让方应保证其所提交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3.联交所或席位会员收到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后,对转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协助转让方填写《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书》。
   4.转让方可将前期服务与场内交易一并委托成都联交所代理进行。成都联交所按相关规定确定代理交易的席位会员,并与席位会员签订合同。
   5.转让方可与成都联交所及席位会员就国有产权转让事宜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审核登记
   成都联交所交易服务部交易核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加盖交易登记专用章及交易核准章,并出具审核意见。成都联交所自提出挂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产权挂牌转让决定。
   三. 信息披露
   成都联交所经认真审核后,按照《成都联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方可在成都联交所网站、LED显示屏及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发布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国有产权项目涉及向管理层转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内,媒体信息发布不少于4次。协议转让的需再次公告,公告期为5-10个工作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可以进行意向性洽谈和实地考察,但不得签约成交。
   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转让底价及付款方式
   7)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8)如属于向管理层转让的,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
   9)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4.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告期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自挂牌之日起计算。在产权转让公告期内,转让方可视交易情况向成都联交所提出挂牌公告延期申请,经成都联交所批准后,可延长该项目的挂牌公告期。
   在产权转让公告期内,转让方可向成都联交所申请对公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按成都联交所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对公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后,公告期重新计算。
   四.征集受让方
   1.产权转让公告期间,成都联交所及席位会员接受受让意向人的查询、洽谈。
   2.若对挂牌转让产权有受让意向,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成都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受让意向人可直接向成都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也可以委托成都联交所席位会员向成都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
   公告期间,成都联交所交易服务部交易执行对征集的受让意向人进行登记。
   3.向成都联交所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财务报表(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披露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4)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担保、保函、存单及银行信贷额度等);
   5)受让方公司简介(近三年发展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等)、股权关系结构图及与受让方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与直接间接持有人及其他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6)《受让方案》;
   7)与席位会员或成都联交所签订的《合同书》;
   8)受让方最近五年之内有无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意向人应在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受让意向人公章(或自然人签名),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上述文件一式两份,按成都联交所的要求签字盖章,装订成册。
   申请人应保证其所提交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4.成都联交所交易服务部交易核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加盖交易核准章,出具审查意见。
   五.组织交易
   1.公告期满,国有产权转让方与成都联交所根据公开征集受让意向人的情况确定转让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经两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应在成都联交所的主持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就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谈判。其协商谈判过程,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转让方的律师和职工代表参加并独立提出意见。在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批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增资扩股经公开征集有两个以上合作方时,在联交所的主持下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合作方。
   6.成都联交所交易服务部交易执行对转让方式的过程进行记录,相关人员按程序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成交签约
   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成都联交所审核后,转让双方草签产权转让合同。成都联交所通过进行予成交公告的形式向公众充分披露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批准机构、成都联交所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咨询或投诉,公示期满无第三方对转让结果提出异议后,转让双方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过户事项及过户期间的权益归属约定;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转让方和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12)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应报成都联 交所备案。
   七.交割结算
   1.通过成都联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在成都联交所进行转让价款的结算。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交易双方协商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产权转让价款以人民币计价。涉及以外币支付的,按签约之日前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价,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结算。
   八.相关费用收取
   1.通过成都联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成都联交所及席位会员依照规定和相关收费办法收取交易相关费用。
   2.成都联交所及席位会员应各自向国有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出具发票。转让方和受让方可按发票金额将款项统一汇入成都联交所帐户,也可按发票金额将款项分别汇入成都联交所和席位会员帐户。若统一汇入成都联交所帐户,则由成都联交所与席位会员进行结算。
   九.出具《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
   1.成都联交所交易服务部交易鉴证对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进行跟踪,客观公正的记录转让过程,并制作《国有产权交易程序跟踪表》。
   2.成都联交所交易服务部交易鉴证根据《国有产权交易程序跟踪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等原始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出具《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
   3.转让方和受让方向成都联交所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缴款凭证领取《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
   十.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1.国有产权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凭成都联交所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2.成都联交所及席位会员为成交项目的产权变更登记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三部分附则
   一.在成都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在自行协商无效时,可提请成都市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委员会调解;约定仲裁的,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或约定的仲裁无效,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转让方自主选择确定北京产权交易所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三.本程序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四.本程序解释权属于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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